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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設立動機為紀念曾經擔任小學教師之簡吉先生及陳何女士伉儷他們。歷經艱困境遇,獻身為台灣人民爭取權益,深感社會不平現象之嚴重,必須經由教化的平衡著手,才能從根本解決,所以本基金會除就一般文教活動推廣及學校捐助外,並對一般被忽略或弱勢的群體及區域,進行教化活動之獎助、捐助及推廣,以收平衡效果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
偏遠、山地地區國民中小學、孤兒院及貧民戶子弟獎學金的設置。
二、
紀念二二八文教活動之捐助。
三、
台灣社會歷史研究活動之捐助。
四、
藝術教育及終身教育活動之推廣。
五、
國小教材研究編寫及推廣之捐助。
六、
對被忽略或弱勢的群體及區域,進行改善方案之研究。
七、
其他文教活動推廣及學校捐助。
八、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本會創始之初以「財團法人簡吉陳何文教基金會」為名為
擴展業務並迎接社會大眾參與之需要, 經89年第三屆第一
次董事會決議更名為 「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由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簡敬、簡道夫、簡明仁、王雪齡及陳誠銘共同捐助。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址設於台北市敦化北路二○一號後棟六樓, 並得視
業務需要, 經教育部許可後, 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 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超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 應於會議十日前, 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 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 應於會議十日前, 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 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 度,每年二月底以前, 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
 
一、
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 受教育部之監督; 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
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
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 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 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日,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